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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 一、紀念日: (一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01/01),1天。 (二)和平紀念日(02/27-03/01),3天。 (三)國慶日(10/09-10/11),3天。 二、民俗節日: (一)除夕及春節(02/10-02/16),7天。 (二)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(04/02-04/05),4天。 (三)端午節(06/12-06/14),4天。 (四)中秋節(09/18/-09/21),4天。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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